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代码为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属于国民经济代码 3239 中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锆、铍以外的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其原料伴生矿主金属冶炼过程对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