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