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2/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相关公告:贵州省市场监督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19)104号)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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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01 |
实施日期 | 2019-09-01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