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 2171-2015。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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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实施日期 | 2018-10-01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