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础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9-06-01 00:00  浏览:152  下载:23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7-07-13
实施日期 2017-08-01
废止日期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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