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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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5-05-13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