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原料肉及加工用辅料提出了要求,对低温火腿罐头定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步骤、贮存和运输、缺陷分类、结果判定、召回、风险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火腿 艺加工制备、装罐或充填、热加工(不高于100 ℃)等工艺制成,需在10 ℃以下贮存、非商业无菌要求的低温火腿罐头。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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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实施日期 | 2018-06-01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