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3-05 16:13  浏览:124  下载:62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已经废止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1-11-12
实施日期 2002-01-01
废止日期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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