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新建锅炉自2014 年7 月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10 月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 年7 月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