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1627-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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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颁发部门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08-07-01 |
实施日期 | 2008-08-01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