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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根据环境监测相关规定制定监测质量管理新方案
时间:2019-06-05 11:18  浏览:345
   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质量管理
 
  1、人员保证
 
  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水站和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工作。
 
  2、仪器保证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每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质控样品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测试;及时更换或添加仪器运行所需试剂或电解液;及时完成省控水站故障维修、零配件更换;当出现水质异常、异常超标预警时,及时排查仪器故障,确保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按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市州站要求进行加密监测。
 
  3、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认真落实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故障,确保气站各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并与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
 
  二、数据审核及通报
 
  每日数据审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加强省控水站数据审核的管理工作,按月通报各市州站数据审核情况。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背景气站的数据审核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
 
  质控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市州站每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密码样品(浓度范围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Ⅴ类之间,接近实际水样浓度)对辖区内省控水站仪器进行考核。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组织对城市气站、农村区域气站开展质控考核抽查。
 
  四、绩效考核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省总站负责对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五、培训
 
  省总站负责组织全省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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