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方便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辐射环境监测:
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操作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周界之外的辐射和放射性水平所进行的与该设施运行有关的测量,辐射环境监测的对象是环境介质和生物。
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在于检验核设施运行在周围环境中造成的辐射和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对人为的核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辐射的长期变化趋势(其中包括由人为活动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重新分布所引起的环境辐射水平的变化)进行监视。
环境监测的目的:
①评价设施运行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或辐射对人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照射水平,或估计这种照射的上限,并监视和评价其长期趋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②收集设施运行状态与污染物进入环境的历程,产生的环境辐射水平等因素之间的相关性资料,注意发现尚未注意到的照射途径和释放方式,或其它释放源带来的影响;
③异常释放或发生事故时,作出迅速响应,通过监测为评价事故后果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④证明向环境的释放符合相应规程的要求,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改进公众关系。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发展: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工作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成了由国家、省级、部分地市级组成的三级监测机构,建立了具有相当水平和能力的应急监测队伍。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是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为中心,以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涵盖部分地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的监测网络。
截止到目前,我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包括:151个辐射环境自动站、328个陆地辐射点、474个水样监测点、359个土壤监测点、85个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点,基本覆盖了中国大陆主要地级及以上城市、主要江河湖泊、重要的国际河流(界河)和近海海域等。
辐射环境监测的项目:
在日常工作中,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最主要的内容是开展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与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以便说清污染源现状,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清潜在的辐射环境危险。
监测方式有连续测量和定期测量,除了环境γ辐射水平外,其它环境样品主要测量一些与核设施运行有关的关键核素,如H-3、C-14、Sr-90、Cs-137等。
监测内容或采样样品包括:
(1)环境γ辐射: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通过固定的监测站自动测量。
(2)空气:在大气环境中采集空气样品以及气溶胶、沉降物、降水等。
(3)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海水等。
(4)水生生物:包括鱼、虾类、螺蛳类、牡蛎、海蜇等。
(5)陆生生物:主要是食物链上的食品,如大米、蔬菜、鲜奶、肉类等,采样时会参考当地的膳食结构来选取。
(6)土壤及岸边沉积物等。
辐射环境监测设备:
放射源监测仪、辐射检测仪、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x、γ环境辐射检测仪、辐射监测仪、紫外辐射日累计辐射监测自动气象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