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科研
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评审的重要依据是什么?比原来增加了哪些?
时间:2019-04-18 09:07  浏览:279
   “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

  其中,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部分,《意见》强调,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具体包括: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为推动创新创业、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部门在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提升科研人员待遇等方面陆续出台多项文件。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7月)

  “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加大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使科技人员潜心研究。

  提高科技人才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全面激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2017年5月)

  “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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