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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表明:大型科研仪器的维护应放开市场,改变垄断
时间:2019-03-06 08:45  浏览:246
  近几年来,随着对教育、科研领域的不断投入,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一批国外仪器供应商凭借技术优势迅速占领了国内市场,在某些特定领域上,部分国际仪器巨头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大型科研仪器维护和维修应该像汽车维修不再仅仅限于4S店一样,由仪器生产商认定合格的维护单位,从而改变如今维护垄断的现状。
 
  有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全国共约有1800台核磁共振波谱仪,其中1400多台是一家国外供应商的产品,国产的仅有50台。部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仪器维护、维修、耗材等领域形成纵向垄断。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蓝闽波拟将提交的一份提案,指向当前科研仪器市场的乱象。
 
  他说,当前科研仪器维修、维护领域供应商垄断情况严重,严重缺乏竞争,部分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不公平高价或不公平条款,造成和采购人单位科研经费的损失,影响科研项目进展。急需出台相应反垄断措施,促进研仪器设备维修市场良性发展。
 
  蓝闽波经过详细调查,完成了提案。“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开展离不开高水平的科研仪器设备,受到整体制造业水平的影响,仪器设备领域,特别是核心技术指标上,国产仪器设备与世界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因此国内科研工作依然要在一段时期内维持对进口高性能仪器设备的依赖。”
 
  与此同时,部分供应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肆意涨价、降低服务标准、阻止第三方供应商维修、设置“只换不修”不公平条款等方式获得了高额的不当利益。
 
  根据公开数据:部分供应商维修维护类收入超过了国内销售总收入的30%,且逐年增长。
 
  2018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核磁共振中心向全国几十家核磁用户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布邮件声明,指出相关供应商大幅提高售后服务费用和零配件价格的行为。该声明发表后,获得了全国科技工作者的共鸣。来自全国多所科研机构的用户普遍反映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护领域,部分仪器供应商在购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相当严重的垄断问题,主要表现有一下几点:
 
  、仪器供应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维修排他性条款等等,在科研单位特定仪器维修、维护采购中往往是供应商,仅能够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购买,严重缺乏竞争,采购方处于劣势地位。
 
  第二、由于仪器供应商对维护、维修、耗材等领域成本不透明,定价权几乎不受约束,科研机构在仪器发生故障后往往面临不公平的高额的维修费、零件费。在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机构中,部分仪器供应商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推行仪器维修、维护不公平高价,实质上造成了财政资金的严重损失。
 
  第三、由于部分仪器供应商设置了“只换不修”、禁止第三方供应商维修等不公平合同条款,而且,仪器采购人还被迫需要筹集高额维修经费,导致出现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周期延长等问题,影响科研工作开展,也造成了仪器资源的浪费。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科研仪器领域反垄断和采购人保护立法。目前我国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立法已经比较完善,针对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有完善的“三包”规定。但是在科研仪器设备领域并无相关可引用规定,因此造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可以肆意设置不利于采购人的合同条款,采购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建议扩大消费品三包规定范围或专门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领域三包法律,以保护采购人应享有的公平维修的权利。
 
  2)对科研仪器行业内影响恶劣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部分供应商开展反垄断调查。对已达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超高的利润率、价格不公平等“不公平高价”认定标准的供应商采取相应措施。2014年我国对进口汽车及配件开展反垄断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口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大幅下降,采购人从中受益。反垄断调查已被证明是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供应商的有效手段。
 
  3)建立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市场开放制度,允许和鼓励第三方企业进入维修市场。仪器供应商应向第三方公开维修信息,开放零部件销售,不得设置技术壁垒、封锁信息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应禁止供应商在供货合同或维护合同中设置维护排他性的条款。
 
  4)建立定价协商机制,对于科研仪器这种应用领域窄、专业性极强的商品。建议由同领域主要采购人组成专门的价格协商小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与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维修维保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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