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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检监管验新动向
时间:2019-03-04 10:31  浏览:101
  进口化妆品凭借品牌优势,一直深受国内消费者青睐。近年来,伴随消费能力的持续提升,中国化妆品进口增势不减。受关税利好推动,2018年,中国化妆品进口再创新高。有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护肤品进口量20.3669万吨,同比高增75.6%;进口金额99.214亿美元,同比增长70.5%。
  自2012以来,中国化妆品进口不断提速,年进口金额增速由2012年的13.46%大幅提升至2018年的70.5%。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护肤品进口量较2013年增长了逾四倍,达457.91%,进口金额亦呈现增长态势。
  关税下调被认为是推动化妆品进口猛增的关键因素。2018年5月和7月,中国相继调整增值税税率和进口关税。特别是自2018年7月1日起,中国降低了包括化妆品在内的1449项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护肤、美发等化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刺激了化妆品进口放量。
  检验检疫是进口化妆品的一道质量、安全核验屏障。在化妆品进口不断增长的同时,各方需要高度关注相关检验检疫风险,确保产品安全及品质。
  检验检疫监管新动向
  为保证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国家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自2018年4月20日起,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正式并入海关总署。自此,中国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变更为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随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并入海关,中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进一步便利了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通关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相关要求和监管。”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合伙人丁婕提醒,在化妆品进口放量的同时,相关企业需关注和遵守国家检验检疫相关监督和管理规定,注意风险防范。
  2012年2月1起实施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实施化妆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原质检总局曾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主要包括《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日本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晰各方责任和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被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化妆品,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应当进行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在进口过程中,进口商、境外生产商和下游经销商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业务风险,准确把握进口检验检疫的要求,认真履责,合规经营,避免出现因无知或疏忽导致必须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被动局面。
  丁婕具体介绍道,进口商应完成产品进口许可或备案手续,准备文件如实报关报检,并配合海关进行检验。自2018年11月10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进口商在报检时应提交相关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根据海关的收货人备案管理要求,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报检时,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化妆品进口商需准备报关单等文件。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进口商应将进口化妆品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配合海关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海关可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进口商须取得备案号后方能进口化妆品。”丁婕介绍,2018年年初,一批到达天津港的日本香皂因境内收货人未取得化妆品备案号,为避免承担后续滞港及仓储等高额费用,经境内收货人自愿放弃,该批香皂被依法销毁。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境外生产商要确保其生产的化妆品符合中国国家技术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成品标签标注的形式和内容也要符合中国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因进口产品未能符合要求被销毁或退回的,在影响境外生产商出口业务的同时,也会对其企业形象、商誉及消费者忠诚度等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下游经销商而言,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除可被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外,还可能被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还将面临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在分销进口化妆品时,下游经销商需向进口商确认产品已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并在经销合同中列明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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