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就属于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适用于该车辆的担保协议范围内的机动车缺陷提出投诉。任何此类投诉均须以书面形式向适用的销售商、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提出,并应详细说明属于担保范围内的车辆缺陷。机动车所有人还可以向委员会寄送投诉副本请求委员会行使司法权。所有依据本小节规定提出的投诉如未能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销售商、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之间私下解决,均可安排听证。
6.07 保证履行义务
(a)除本法案规定的其他权力与义务外,委员会应督促制造商、改装商及分销商履行本节规定的义务。依本节目的,“机动车所有人”指零售购买人、出租人、除附属承租人以外的承租人、或获得由州公路与公共交通署颁发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书或由获得任何其他州正式授权的机构颁发的相同性质文件之人,或者在制造商或分销商适用于此类车辆的明示担保期内合法受让机动车的任何人,以及其他被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明示保证书授权去履行义务的任何人。
(b)如果新机动车不符合所有可适用的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的明示担保,则在下列情形下,即使修理须在担保有效期之后实施,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仍应实施必要的修理,使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担保:
(1)机动车所有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在明示担保期内已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其代理人或其特许销售商报告了该种不符;或
(2)依据本节(d)小节获得的关于机动车的可信推定。本节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依据本节之外规定的的新机动车担保所获之救济方法不做任何限制。
(c)如果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对造成严重安全危险或对该机动车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有实质性损害的任何缺陷或情况进行合理次数的修理或纠正后仍不能使该机动车符合适用的明示担保,则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应当
(1)以类似的机动车更换该机动车;或
(2)接受车辆所有人的退车并退还扣除车辆使用的合理补偿后的全额购车价款及其他任何应付给车辆所有人的津贴或退款。在本节中,“市场价值的损害”(impairment of market value)意指由车辆的特定缺陷造成的市场价值的实质性损失。除更换该车或退回原购车款外,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应向车辆所有人偿付由于该不符或缺陷致使机动车无法使用引起的合理的附带成本。为促进公众利益之需要,委员会按例应对得偿还的合格附带费用进行限定,详细说明确定得偿还的合格附带费用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并可按费用的种类或各种费用总计设定得偿还费用的最高限额。退款应退给车辆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如其有利益的话)。车辆使用的合理补偿应为直接由使用车辆引起的费用数额,不包括车辆因修理无法使用的期间。执行主任不得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发布退款或换车的命令,除非此前已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表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寄送了指控车辆之不符或缺陷的书面通知并已给予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纠正被指控的缺陷或不符的机会。依据本节由执行主任主持听证时,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可以答辩并以下列理由作为对下文规定的救济措施的积极抗辩:
(1)不符是对机动车滥用、忽视或擅自修改或变更的结果;或
(2)不符并未对机动车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构成实质性损害。在本节中,“严重安全性危险”(serious safety hazard)意指危及生命的故障或不符,这种故障或不符实质上妨碍了个人为一般用途或特定目的控制或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造成了起火或爆炸的重大危险。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可信的推定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修理以使机动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担保:
(1)同一不符已经由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其代理人或其特许销售商修理了4次或4次以上,其中两次修理发生在首次向车辆所有人交车之后12个月内或里程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另两次是在紧随第二次修理的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或里程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但此不符仍然存在。
(2)同一不符造成了严重的安全性危险并使车辆经受了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特许销售商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修理,其中一次修理至少是在12个月以内或里程12,000英里内进行的,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另一次至少是在第一次修理后的12个月以内或里程12,000英里以内进行的,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但该不符仍存在;或
(3)在24个月内或里程24,000英里以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车辆因修理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累积达30日或30日以上,并且至少有两次修理是在首次向车主交车日之后第一个12个月内或里程12,000英里内进行的,而对车辆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构成实质性损害的不符仍然存在。如因战争、入侵、罢工或火灾、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向车主提供修理服务,最初的12个月或里程12,000英里的限定、随后的12个月或里程12,000英里的限定及30日的期限应予顺延。在车辆由特许销售商修理期间,制造商或批发商借给车辆所有人一辆类似的车辆的任何时间内,在本小节规定的30日期限是收费的。
(e)
(1)委员会应采取一定规则实施和执行本节的规定。
(2)执行主任应按照委员会采取的规则,为实施与执行本节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发布最后命令。执行主任依本节发布的命令视为委员会的终局命令。
(3)除本小节第(6)条以外,机动车所有人指控车辆与适用于机动车的明示担保不符而起诉要求退款或换车时不得引用本节的规定,除非其已用尽此处提供的行政救济方法。
(4)当事人依据贸易与商务法典第2章或第17章修正案起诉销售商时不能引用本节的规定。
(5)在已用尽本节提供的所有行政救济方法后,车辆所有人依据贸易与商务法典第17章对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起诉时,可以引用本节除本小节第(6)条以外的规定。
(6)如果依据本节提出投诉后,自提出投诉之日起150日内,听证主审官未提出裁定建议也未建议执行主任发布最后命令,执行主任应以带回执的邮件向原告和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寄送书面通知,告知150日限期已终结,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原告申请缓期或因原告而造成延迟的,委员会应延长150天的期限。
(7)在收到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通知之后,原告可以向该投诉中被投诉的一人或多人提起民事诉讼。
(8)委员会未通知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不影响原告依本法起诉的权利。
(9)依据本节任何受执行主任最后命令影响的当事人均有权依据实据法向德克萨斯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要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该司法审查不得违反行政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条例(Vernon的得克萨斯州民法第6252-13a条款),除非该条例与本法案相冲突。
(f)本节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依任何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利或救济方法不做限制。
(g)在依本节举行的听证会上,执行主任应对退款或换车费用的支付责任下达命令,未经执行主任明确命令,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不得促使特许销售商直接或间接为支付行为。如果执行主任因车辆符合本节制定的准则而命令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退款或换车,则可以命令特约销售商只就其加装到车上的项目或配件对机动车所有人、留置权人、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进行赔偿,但以一个或多个此类项目或配件构成缺陷的产生,此缺陷又成为执行主任退款或换车命令的基础为限。在涉及车辆租赁的情况中,执行主任可以终止车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契约并在双方之间分摊用车折扣及其他补贴或退款。
(h)在(1)明示担保期限届满或(2)机动车辆首次交付之日起的24个月或里程24,000英里后的六个月内,应当依据本节规定开始听证程序。上述两个期限以先到者为准。
(i)禁止以协议条款排除或变更本节提供的救济方法,此类条款违反公共政策应视为无效,除非这种排除或变更是依据车主与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之间的调解协议而进行的。
(j)
(1)已受命购回或更换车辆的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应当通过其特许销售商发布公告,说明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曾依据本节规定对车辆进行过回购或更换。车辆在进行首次零售时应附有该公告。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必须消除引起回购或更换的原因,使车辆重新符合工厂的技术标准,并发布新的12个月、12000英里的担保。公告中应包括委员会的免费电话号码,使购买被回购或被更换车辆的人能获得有关故障情况或缺陷的信息,这些故障情况或缺陷构成了购回或更换车辆命令的基础。委员会应采取规则实施本条之规定。
(2)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为有意了解有关构成执行主任购回或更换车辆命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的人提供信息。委员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向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信息。
(k)对于依本节命令被购回或更换的机动车辆,委员会应发表年度报告。报告中必须按品牌与车型列出车辆的数目,并包括造成购回或更换的故障情况或缺陷的简要说明。委员会应将该报告公诸于众。委员会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收回报告的制作成本。
(l)委员会依据本节归档的信息不属于政府档案,在由委员会发布命令最后解决投诉之前不须按政府法典第552章的公开档案法加以公开。
7.01 司法审查;上诉
(a)在委员会裁决程序中,任何受委员会最后命令、裁定或其他最终决定影响的当事人均有权依据实据法申请德克萨斯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或地区第三上诉法院对委员会的这种最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司法审查应按照行政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条例(弗农的德克萨斯州民法第6252 - 13a条款)进行,两法案相抵触者除外。对于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的上诉,如在审判前的任何时间接到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从地方法院移送至任何地区法院的通知,应将上诉移送到上诉法院审理。在上诉法院提出或移送到上诉法院的上诉应与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一样按行政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条例启动,并且在上诉后遵守德克萨斯州上诉受理程序规则。
(b)德克萨斯州交通部机动车辆委员会或德克萨斯州交通部机动车辆分部主任依据本法或其他法律酌情做出的最后裁定、命令或决定是依据本法的最终裁定,仅服从于本法规定的司法审查的复审。司法审查的申请必须在委员会或主任做出终局的、可上诉的裁定、命令或决定之后的30日内提出。
(c)传票必须送达执行主任。传票还必须送达委员会记录在案的所有其它当事人。如是在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应由上诉法院签发传票。
(d)对于需要按行政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条例(Version的德克萨斯州民法6252 - 13a款)19节(d)(3)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档案以外取证的上诉应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已在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应根据上诉法院的指示发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重审。
(e)上诉人应以合理的勤勉进行上诉。如果上诉人在提出上诉后6个月内没有继续进行上诉,法院将认为上诉已放弃。法院在首席检察官或其他当事人提出驳回上诉的请求时应驱回此类上诉,除非上诉人在收到期满通知后能证明其延迟有充足理由。
(f)上诉不影响最终命令的执行,除非按民事惯例与救济方法第65条001款及其以下条款的规定以及按优先管辖权这种强制执行是可接受的。
107.1目的
这几节的目的是贯彻立法机构在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6与6.07(e)中说明的意图,通过制定规则为执行德克萨斯州柠檬法与一般担保协议中包含的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简易而公正的程序,包括投诉处理程序、听证的实施和对依据本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的新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的投诉的处理。
107.2 投诉的提出
(a)依据柠檬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设在奥斯汀的办公室提出。投诉可采取信件或任何其他书写格式也可用委员会提供的投诉表的形式提交。
(b)投诉应阐明充分的事实使委员会与被投诉方能够了解投诉的性质以及构成申请柠檬法救助基础的具体问题或情况。
(c)投诉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地址与电话号码;
(2)车辆的牌子、型号、出厂日期与制造商的车辆识别号码等识别信息;
(3)担保范围的类型;
(4)车辆购自或租自的销售商或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当前出租人(如有)的姓名与地址;
(5)向原车辆所有人交车的日期;如是演示车,车辆投入演示服务的日期;
(6)车辆购买或租赁时的里程,首次报告车辆有问题时的里程,最先收到问题报告的销售商或制造商或销售商代理人的姓名,以及车辆当前里程;
(7)确认现有问题并对车辆问题与修理历史做简短说明,包括每次修理的日期与里程,尽可能附以修理单的副本。
(8)向车辆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交书面投诉通知的日期,如制造商已对车辆进行了检查,检查的日期与结果;
(9)投诉人认为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任何信息。
(d)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向索求信息或帮助的任何人提供投诉表格和有关投诉程序的信息。
(e)提交投诉申请时,应一并以支票或可付汇票向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汇寄75美元的柠檬法投诉申请费。申请费将不予退还,但在柠檬法案件中胜诉的投诉人有权要求偿还申请费。未能在投诉时随寄申请费将导致不能按本编107.6 ( 11)(有关听证会)中规定的150日内如期开始审理。
107.3 对投诉的审查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有投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柠檬法的要求。
(1)如果无法确定投诉是否符合柠檬法的要求,应与投诉人联系令其提供补充信息。
(2)如果审查结果确认投诉不符合柠檬法的要求,应将这一结果通知投诉人。
(3)如果确认投诉符合柠檬法的要求,应按本编107.4~107.9中规定的以下程序(有关通知制造商与销售商;调解与解决;听证会;政府特派调查员报告;裁定及服从)对投诉加以处理。
(4)依6.07 ( h)之目的,程序的开始意即向委员会提交投诉申请,申请日以委员会收到日期为准。
107.4 通知制造商与销售商
委员会收到请求依据柠檬法救助的投诉后,将向被投诉的相关制造商或销售商寄送附有投诉副本的通知并要求其对投诉做出答复。还将向与投诉有关的销售销售商和其它销售商送达投诉副本和要求答复的通知。
107.5 调解;解决
经过对投诉和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的答复进行审查后,如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不必经过听证就可能解决投诉,则其将联系各当事人,以当事人各方都满意的方式,努力促成投诉的解决。
107.6 听证会
对于符合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8(i)与6.07的司法权要求的投诉将安排进行听证,并以带回执的邮件将听证会日期、时间与地点的通知送达各当事方。
(1)在委员会人力与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听证会应尽可能在投诉人居住的城市或对投诉人比较方便的地点举行。
(2)在保证提前10天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通知各当事人的前提下,委员会将尽早安排听证会。委员会还将向确定被要求派代表出席听证的销售商提供听证通知书。
(3)听证会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特派调查员或委员会执行主任指定的独立的政府特派调查员主持。
(4)听证会本质上是非正式的,柠檬法的本意是提供一个不要求律师服务,也不涉及适用于县或地区方法院审判的严格的法律程式的程序与论坛。
(5)虽然柠檬法投诉听证会并不一定要律师出席,但当事人有权由律师代表其出席听证会。任何要请律师代表其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须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5天前通知委员会与其他当事人,否则,其他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听证会延期。
(6)当事人有权全面介绍其案情,包括提交证人的证词;修理单、担保文件、车辆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
(7)各当事人将在听证官主持下接受对方的质询。
(8)投诉人应当将涉案车辆带到听证会上进行检查和试驾,除非在投诉人提出了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听证官下达了不要求投诉人带车出席的命令并提出了充分的理由。
(9)委员会可以在听证前请一位独立专家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该专家的意见将有助于听证官与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此类检查前应通知所有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均有资格在检查时到场,检查结果的副本或生成的报告应在听证前提供给所有当事人。实施检查的专家将出席听证会出示其车辆检查报告并回答当事人提问。
(10)所有听证会均将由听证官录音。任何当事人可在提出要求并支付录音带费用后获得录音带复制件。
(11)所有听证会将快捷地进行。但如果委员会听证官没有在收到投诉申请和申请费后150日内提出裁定建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应以带回执的邮件通知当事人,告知投诉人有权依柠檬法向州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权利。如果听证程序的延迟是投诉人造成的或者投诉人要求延期的,委员会可以延长150日的期限。并在通知中告知投诉人他有权通过委员会继续其柠檬法投诉。
107.7 可抗辩的案件:裁定与最后命令
为加快柠檬法案件的解决进程,执行主任有权向听证官授予最后裁定权。对听证官的裁定与最后命令的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官应尽快制定书面裁决与最后命令,时间不能晚于听证会结束后60天。裁定与命令将包括听证官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结论。
(2)裁定与最后命令应该以正式邮件发送至全部记录在案的当事人。
(3)如果在申请复审的期限结束时无人适时提出复审申请,则裁定与命令是终局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不同意裁定与最后命令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命令寄出之后2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中须包括当事人认定的构成复审申请基础的所有特殊理由、例外或根据。如果需要,申请中应列举当事人反对的具体事实认定、法律结论或裁定的其它任何部分。在最后命令寄出之后30日内委员会应将复审申请的答复备案。
(5)复审申请可以向执行主任也可以向委员会递交,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的复审申请中没有对进行复审的委员会成员提出特殊请求,则视作要求由执行主任进行复审。
(6)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必须在邮寄最后命令之后45日内酌情对申请采取行动或依法驳回。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可以酌情以书面命令延长对复审申请存档、答复与采取行动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最后命令邮寄日期后的90日。延期后,在延期的书面命令指定的日期之后或无指定日期时在邮寄最后命令90日后提交的复审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7)如果执行主任或委员会批准复审申请,则将以一级邮件通知当事人。执行主任复审将尽快安排。委员会复审将安排在尽可能早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复审后,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应就支持裁定需要附加的事实认定或法律结论发布最后命令。执行主任或委员会也可以发布命令批准复审申请中要求的法律救助或答复没有复审的必要。如果否决了复审申请与法律救济申请,将发布相应的命令。
(8)在一个可抗辩的案件中如果已用尽行政救济方法的当事人不服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有权要求依据实据法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可上诉的裁定或命令后30日内向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并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委员会与记录在案的其他当事人。委员会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决程序全部档案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移送至复审法院。如果法院命令向委员会出示新证据,委员会可以依据新证据修改其对事实的认定与裁定或命令,并向法院移送附加档案。
107.8 裁定
在适用的情况下,委员会的任何裁定与听证官的推荐裁定在符合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6.07(d)款中规定的推定时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未使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担保,经过合理次数的修理仍不能修复或纠正对投诉人车辆的使用、市场价值或安全性构成实质损害的缺陷,并且无法适用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6.07(c)中提供的积极抗辩,则委员会应命令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以相当价值的车辆更换缺陷车或接受车辆所有人的退车,并将全部购车价款扣除车辆使用的合理补偿后退还车辆所有人。
(A)如果投诉涉及的是车辆中会造成严重安全性危险的缺陷或情况,车辆所有人在交车后的12个月内或里程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报告了缺陷并至少给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提供了一次修理缺陷的机会,且在第一次修理后的12个月或里程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又给其提供一次修理的机会,则可以认定所有人已经允许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进行了合理次数的修理,
(B)“严重安全性危险”意指危及生命的缺陷或情况,这种故障或不符实质上妨碍了个人为一般用途或特定目的控制或操纵新机动车的能力或造成了火灾或爆炸的重大危险。
(2)在支持投诉人的裁定中,委员会应尽可能满足投诉人关于更换或购回车辆的请求。
(3)在命令退还购车价款时,购车价款应为购车全款,包括营业税与契据费、注册费与文件费,但不包括利息或财务费或保险费。对车辆所有人的判给应包括由车辆所有人或以车辆所有人名义支付的柠檬法投诉申请费的补偿。应退款应退给车辆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如其有利益的话)。
(4)除有明确可信的证据表明车辆的预期使用寿命大于或小于100,000英里的情况以外,车辆所有人使用车辆的合理补偿应包含以下款项:
(A)本节( 3)中定义的购车价款乘以100,000分之车辆自交付车辆所有人到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命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行驶的英里里程数;与
(B)购车价款乘以100,000分之车辆自交付车辆所有人到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命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行驶的英里里程数所得乘积的50%,本项所包括的时间段内行驶的里程应自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命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到TMVC听证会举办日为止确定。
(5)除了因优势证据的支持可减轻责任的特殊案件以外,退还租赁车辆的购车价款,应按如下比例分配给承租人与出租人。
(A)承租人应获数额包括:
(i)先前按租约的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车款;和
(ii)先前向出租人支付的与签订租约有关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的损耗、定金、折价物或类似费用,加上销售税、牌照和注册费及其他适用的文件费。
(B)出租人应获数额包括:
(i)出租人为该车辆支付的实际价款,包括出租人曾支付的有销售契约、银行即期汇票、税务员收据证实的或类似票据凭证的税金、契据费、牌照费和文件费;
(ii)5.0%的附加购车款,如出租人为担保租赁或租赁的利益曾支付了任何款项,则该款项也包括在内。
(iii)但是反映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的贷款须按照本小节(i)与(ii)条款之规定从制造商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实际购车价款中扣除。
(C)如委员会命令制造商退回租赁车辆交易的原购车价款,在支付本段( A)与( B)小节中说明的款项时应向制造商返还具有清洁权利的车辆。出租人应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制造商,以便承租人依本法实现其权利。此外应终止租赁契约,并不得向承租人收取任何罚金。
(D)退款应退给承租人、出租人与留置持有人(如其有利益的话)。依本段(A)小节给承租人的退款中应扣除承租人使用车辆的合理补偿。合理的用车补偿应该依本节(4)段中的公式计算,购车价款适用本段(B)(i)小节中确定的数额。
(6)在任何支持投诉人的裁决中,执行主任可以要求有关的销售商就其加装到车上的项目或配件费用对投诉人、制造商、销售商或改装商进行偿付,但以一个或多个此类项目或配件构成缺陷的原因,此缺陷又成为执行主任退款或换车命令的基础为限。不应将本段解释为要求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为完全因销售商附装项目或配件造成的缺陷或故障情况购回车辆。
(7)如果委员会发现投诉人的车辆不符合更换或购回的标准,则应当在柠檬法的法律救济范围内下达命令驳回投诉。但在任何程序中委员会在需要时可以下达命令,要求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进行修理或采取其他措施使车辆符合其担保责任。
(8)如果车辆遭受实质性损坏或自向车辆所有人交车之日到购回之日车况发生超过自然损耗程度的恶化,而双方对于此类损坏或状况的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委员会重新考虑最后命令中所含的回购价格。
(9)在举行听证会的各案件中,委员会将发布书面命令,并向所有当事人寄送命令书副本。
107.9 附带开支
(a)在命令退回购车价款时,对于车辆因构成投诉基础的缺陷或不符造成投诉人不能使用而发生的某些附带开支应给予补偿,此项费用必须通过收据或类似的书面文件予以证实。可补偿的附带开支包括∶
(1)替代交通的合理费用;
(2)拖车费;
(3)与投诉人为车辆事宜联系制造商、分销商、改装商或销售商直接相关的电话费或邮费;与
(4)在城外旅行中因车辆故障而造成的合理的食宿费。
(b)只向投诉人补偿合理的附带开支。附带开支补偿将包括在要求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向胜诉的投诉人支付的最终回购价款内,在换车的情况下,应在换车时向投诉人提供。
107.10 履行
委员会将监督委员会命令的履行。
(1)投诉人不受委员会裁定与命令的约束,可以接受或拒绝接受裁定。
(2)如果投诉人不接受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则委员会裁决程序终结,投诉结束。
(3)如果投诉人接受委员会裁定,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与销售商如有责任,应在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履行委员会的裁定与命令。
(4)如果按照委员会命令要更换或购回投诉人的车辆,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应通过其代表销售商以附录1的格式或以委员会批准的形式发布公告,该公告应伴随在委员会命令后车辆的首次零售中。此外,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必须修理造成车辆购回的缺陷或故障情况,作为最低限度,应以委员会批准的形式向委员会命令后车辆的第一个零售购买人提供基本保证(12个月/ 12,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5)如果制造商、分销商、改装商或销售商未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委员会的裁定与命令,其将受到委员会的正式起诉与民事处罚评定或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典规定的其他制裁。
107.11 向委员会报告
执行主任应向委员会通报柠檬法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并向委员会提供月报,其中包括:收到的投诉数,正式与非正式解决的投诉数,按照书面命令购回的车辆数及委员会要求的其它信息。
107.12 依据一般担保的可抗辩案件
规定∶裁定与最后命令
为加快解决按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8(i)条款提出的一般担保投诉,执行主任有权为履行本节规定举行听证会与发布最后命令。执行主任依据本节发出的命令视为委员会的最后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