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
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9-06-29 09:38  浏览:225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六、实验室有多个名称、地址的,只填写原取证名称和实验室法人登记地址。
 
  附件:证书附表式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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