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2021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体检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所,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三)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四)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
(五)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三、健康体检内容
(一)询问既往疾病史。
(二)体检项目。
1.基本项目:
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
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入学体检已测过的可以不测)。
2.可选择项目:如眼位、色觉、外生殖器、胆红素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其他可选择项目,制定本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
(一)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四)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建立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
五、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
3.能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数量,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符合,具有与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和常见病防治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4.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健康体检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具备培训考核条件的地区,培训考核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Ⅲ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运行良好,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离心机;
(2)电冰箱;
(3)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4)血细胞分析仪;
(5)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计;
(4)体重秤;
(5)皮尺;
(6)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7)验光仪(无验光仪地区可采用串镜);
(8)耳鼻喉科器械(额镜、检耳镜、鼻前镜、压舌板);
(9)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牙周探针);
(10)诊查床;
(11)与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如躯干旋转测量仪、血红蛋白仪等根据要求进行准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当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健康体检机构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4.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5.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报告。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7.健康体检机构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其体检工作的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六、体检质量控制与感染管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定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对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
(二)每年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现场抽测,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三)核对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记录,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
(四)核查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质量,并进行记录。
(五)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七、信息管理与安全
(一)健康体检机构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议双方依据国家、地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学生健康体检信息保密协议,保障学生及其家庭、学校信息不外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管理、使用和发布;健康体检机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发布相关数据。
八、健康体检经费与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发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