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防科工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0-16 13:33  浏览:162
科工一司〔2018〕186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军工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充分发挥国家遥感卫星应用效益,依据《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18〕113号)、《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国办发〔2015〕39号)及有关规定,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防科工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规范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遥感数据)管理,推动遥感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推广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遥感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遥感卫星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数据管理,境内自主运营的商业卫星遥感数据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关管理。
  
  第三条 遥感数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加强政策引导,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开放共享;加强统筹协调,打破行业和部门壁垒,提升应用效益;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卫星遥感产业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开展国家民用卫星遥感体系运行维护、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等重大事项组织协调,负责遥感数据军民融合及重大应急响应等统筹协调。
  
  中国陆地观测卫星数据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作为卫星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卫星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存档和分发。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做好高分专项等卫星的任务规划和数据管理。
  
  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遥感数据的处理、存档和分发等,依据项目批复、投资核准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等规定的各方职责执行。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卫星用户包括主用户和其他用户。主用户是由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明确的国家部委或直属机构。
  
第三章 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按观测手段和观测对象的主要特征,遥感数据分为光学数据、微波数据和地球物理场数据三大类。根据可公开性和技术指标差异,遥感数据分为公开数据、涉密数据。按处理程度,遥感数据分为原始数据、0级产品、初级产品和高级产品。
  
  原始数据是从卫星直接接收并解调后的数据或信号。
  
  0级产品是由原始数据经过解格式压缩,按轨或景等数据单位组织的数据产品。
  
  光学和微波数据初级产品是指由0级产品经过基本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等处理得到的1级和2级数据产品。地球物理场数据初级产品定义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高级产品是指由初级产品经过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得到的3级以上(含3级)数据产品。
  
第四章 获取、共享及应用推广
  
  第七条 卫星数据中心根据用户需求、卫星观测能力等因素,统筹拟制卫星观测计划。观测计划的制定重点满足以下需求:
  
  (一)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应急响应、国家安全等需求;
  
  (二)主用户需求;
  
  (三)国家重大工程需求;
  
  (四)公益性科学应用研究和教育等需求;
  
  (五)履行国际义务,对外开展国际合作等需求。
  
  卫星数据中心应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定期向用户反馈观测计划实施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事件发生时,卫星数据中心须第一时间响应。
  
  第八条 卫星数据中心通过约定的模式向主用户提供遥感数据。
  
  卫星数据中心通过用户身份验证、需求审核、协议签订等程序向其他用户提供遥感数据,须在收到其他用户的数据获取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情况。
  
  第九条 鼓励卫星数据中心等单位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卫星与国外遥感卫星,通过协同观测、数据交换等模式拓展遥感数据资源。
  
  第十条 卫星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民用遥感卫星的定标检校工作,负责遥感数据质量的检测与改进,提供合格稳定的遥感数据。遥感数据质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的光学遥感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0.5米;公开的合成孔径雷达遥感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1米。国防科工局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按程序对遥感数据公开界限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卫星数据中心对用户原则上只提供遥感数据初级产品。
  
  对主用户公益需求以及用于教育、科学应用研究、政府间国际合作等公益需求实行免费提供遥感数据初级产品,相关应用质量和效率由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价,后续数据需求与评价结果挂钩。
  
  用于商业用途的遥感数据初级产品实行有偿分发,应按照相关规定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相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国家已有卫星遥感地面基础设施开展遥感数据行业、区域及教育、科研等应用。鼓励开展遥感数据高级产品开发及商业化应用推广。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遥感数据应用及服务的推广。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采用和采购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和服务。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社会团体等优先采购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和服务。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建设。
  
第五章 遥感数据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负责遥感数据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统筹协调,负责航天政府间和机构间遥感数据合作协议的签署。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遥感数据应用和服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各有关单位对外开展遥感数据的教育、科研、防灾减灾及示范应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及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应用及服务的出口。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境外建设、改造、升级卫星地面站或地面系统接收我国民用卫星遥感数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在境外建设、改造、升级和租用卫星地面站或地面系统接收我国民用和商用卫星遥感数据,应符合国家投资及项目核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卫星数据中心根据境外用户观测需求,按以下原则统筹拟制卫星境外观测计划:
  
  (一)支撑签署和落实相关政府间协议,履行国际义务;
  
  (二)联合开展遥感数据评价、应用推广;
  
  (三)发起和参与全球性和区域性热点问题研究;
  
  (四)开拓遥感数据国际市场;
  
第六章 保密和安全
  
  第十九条 中国境内遥感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向境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对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遥感数据实行授权分发。
  
  境内自主运营的商业卫星遥感数据安全管理按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据的用户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并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卫星数据中心等单位负责构建安全、稳定、可靠的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有效防范突发事件,保障遥感数据的安全。
  
第七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遥感数据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可对遥感数据质量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遥感数据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数据按约定享有相关权利。用户从卫星数据中心无偿获取的遥感数据初级产品,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用户使用上述遥感数据时,须在其应用成果中对数据来源进行标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用户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遥感数据开展应用推广时,应向卫星数据中心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为编制和发布国家遥感应用报告提供支撑。
  
  第二十五条 卫星数据中心应定期提供主用户名单及数据服务情况,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遥感数据质量、卫星数据中心遥感数据服务情况及主用户遥感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遥感数据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遥感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商业途径、航天政府间或机构间合作所获取的国外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卫星数据中心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和服务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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