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1-10-16 13:22  浏览:218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国防军工领域信用监管制度,推进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诚信管理,维护良好的军品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办法》共18条,包括主要职责、失信行为、失信信息采集与核定、失信单位处理、信用修复等内容。
  
  《办法》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编制依据和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定义及范畴。《办法》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编制依据。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局组织采集涉嫌存在失信行为的许可(备案)单位信息,核查失信行为,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采取查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等活动。《办法》明确失信管理范围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
  
  《办法》第4条至第6条明确了各部门在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采集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开展失信行为核查,确定并发布失信单位名单,对失信单位进行处理。地方工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采集并报送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信行为核查并处理。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并报送关联供应商体系范围内的许可(备案)单位失信信息,协助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工办开展失信行为核查。
  
  《办法》第7条至第8条分类列举失信行为,并根据失信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类。对许可(备案)单位资质申请、使用和退出,能力保持和科研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行为。许可(备案)单位资质申请、使用和退出中的失信行为是指以不诚信方式取得资质、违法违规出借资质、泄露资质内容,以及擅自停止资质内专业科研生产活动等行为;能力保持中的失信行为是指以不诚信方式应对监督检查、不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以及未能保持与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且不及时上报等行为;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是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谎报、瞒报军品推介出口和生产安全、保密、质量责任事故等行为。因前述失信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
  
  《办法》第9条至第12条明确了失信信息采集渠道和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军队、武器装备总体和分系统集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可随时报送失信信息,同时国防科工局也可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发现失信信息。国防科工局及时进行信息汇总,并组织开展核查后,研究形成拟确定的失信单位名单,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定向发布。
  
  《办法》第13条根据失信程度,明确了对失信单位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处以暂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资格6个月至12个月等措施,并向全行业及军队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处以暂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资格12个月至24个月、注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将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报送国务院及军队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第14条至第16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失信单位完成整改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评估失信单位信用修复情况,评估合格后将其移出失信单位名单;对仍没有达到整改要求,评估不合格的,采取延续或加重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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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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