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4-15 14:32  浏览:1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军品配套产品研制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引导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产品技术研发,加快装机应用和推动军用材料(产品)发展,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后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军品配套科研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军品配套科研项目,通过审查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给予一定额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套科研项目可以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方式:
  
  (一)需求迫切,有明确的装机对象的;
  
  (二)研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
  
  (三)科研成果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在《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项目的后补助方案及验收方式在国防科工局立项批复中明确。项目立项后,国防科工局不再审批任务书,立项批复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于在发布《指南》中未明确实施后补助方式的,建议书评估后认为符合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可纳入后补助管理。竞争类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两家,研制周期、经费概算保持一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后补助项目不得进行研制周期、成果目标、考核指标、概算经费等内容调整。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完成验收测试工作。国防科工局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应遵循回避原则。超期2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同终止,不再予以后补助。竞争类项目采用同一第三方检测单位、同一验收专家组完成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建议书为依据,重点验收项目的研究目标实现情况、研究内容完成情况、技术指标达到情况、产品交付及应用情况等,不再进行财务验收。未达到批复建议书要求的不通过验收。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在项目申请单位和用户中公示,对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或者异议处理结论不影响批复的,国防科工局予以批复。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的,按批复经费予以补助,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对于竞争类项目,均通过验收的,若产品综合性能相当,各按批复经费的50%补助;若产品综合性能差别较大,补助经费向有明显优势的单位倾斜,劣势单位补助经费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国防科工局按照立项批复时确定的项目概算及后补助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对拟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案的项目在《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在《指南》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套科研项目可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方式:
  
  (一)研制出的新材料、新产品属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具有潜在军事用途,并完成典型件试验验证的;
  
  (二)已发布需求的进口替代项目,有关单位通过自有资金自主研发实现装机应用的;
  
  (三)军用关键材料经过适应性改进,在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型号产品上拓展应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研制材料(产品)成果的贡献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等级。一类为研制材料(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二类为研制材料(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类为研制材料(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水平认定综合主要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指标。一类奖励金额最低600万元,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二类奖励金额最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三类奖励金额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征集成果。国防科工局根据已发布的《指南》征集成果信息。
  
  (二)补助金申请。申请单位通过其主管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研制材料(产品)的军事用途或在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型号产品上拓展应用情况说明、国内外研制现状、研制材料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材料技术指标对比、申请金额等。
  
  (三)补助申请审查。国防科工局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书的规范性、完整性、与《指南》符合性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复核,现场审查复核主要内容为研制材料(产品)军事用途或拓展应用情况、主要研究内容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及成果先进性、申请金额等,审查复核完成后形成审查报告。
  
  (四)补助申请核定及公示。国防科工局对审查结果在申请单位和用户范围进行公示。
  
  (五)补助金批复及拨付。国防科工局根据审查结论按立项程序办理批复后,依照程序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撤销该项目,已经获得事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在2年内暂停受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申请:
  
  (一)立项批复后,未按立项批复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二)完全利用已有成果,未开展研制工作;
  
  (三)其他财政资金渠道支持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配套科研项目需求单位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在1年内暂停受理相关需求单位的立项申请,并在行业内通报:
  
  (一)虚报需求项目或需求项目上报后随意取消的;
  
  (二)不按照任务总要求约定开展应用研究和考核验证的;
  
  (三)未进行考核(或考核未通过)出具用户合格证明的。
  
  第十八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视情况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军品配套科研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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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军品配套科研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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