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15 14:30  浏览:163
科工技〔2018〕15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大国防科技基础研究领域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平台作用,赋予一线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建立稳定规范的基础科研项目支持机制,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赋予一线基础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规范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机制的通知》和有关军工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支持,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通过军工科研经费渠道,在一个时间周期内按照一定经费标准,支持实验室自主开展国防领域基础性、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的科研投入方式,旨在培养造就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遵循自主选题、定性评价、宽容失败、开放协作原则,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审核确认、预算编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协助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技大学的,直接由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结题验收等工作。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实施和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完成质量和经费使用等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议、过程指导、结题验收以及参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实验室负责项目选题与论证,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围绕批复的研究方向,依据自身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点任务,在稳定支持经费额度范围内,自主提出若干选题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及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六条 实验室实施开放协同创新机制,可通过设置项目子课题、单独委托项目研究等方式,原则上每年将不低于20%的稳定支持经费用于对外开放项目研究,支持优势单位参与实验室创新发展。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查与批复方向的吻合性、经费预算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性、年度预算支出的均衡性等,确认后按程序办理立项批复。不再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立项评估或评审。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实验室在一个评估周期内稳定支持经费总额,综合考虑项目经费总需求及年度经费需求,动态调整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数,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计划。稳定支持经费也可用于支持实验室依据军工科研项目指南(论证要点)申报并获得立项批复的基础研究项目,以及对实验室自行投入开展的基础研究项目进行后补助。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组织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实施过程中,确因技术难度大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完成预期目标的,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可终止研究项目或调整相关内容,并由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已结题验收的稳定支持项目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结合实验室运行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实验室运行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依据实验室评估结果,制定评估周期内的稳定支持标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年度支持标准为500万元;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年度支持标准为300万元;对于“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年度支持标准根据实验室运行、中央财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稳定支持经费由实验室统筹用于稳定支持科研项目,预算和支出应符合财务核算制度和军工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可采用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与已申报或在研的其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交叉或重复,骗取财政资金的,国防科工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有关情况、调减其下一年度稳定支持经费等处理措施;情节恶劣、拒不整改的,暂停对其稳定支持;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各类技术文件、国防科技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评估按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国防科技创新团队等稳定支持科研管理,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支持项目科研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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