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发〔2008〕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发展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发展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油茶新造林项目的种苗质量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茶种苗生产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的原则。建圃使用的材料为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
第五条 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0亩;
(三)建圃使用的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建立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
(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选用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进行采穗、育苗;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交通便利,土壤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属于无检疫对象苗圃;
(五)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20亩;
(六)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油茶发展规划和造林任务,对辖区内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种苗生产单位择优确定油茶采穗圃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由油茶种苗生产者和使用者签订生产供应合同,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实行订单生产。
确定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的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种苗生产者提出书面申请,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第九条 油茶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苗木质量检验,填写检验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同生态区域引进油茶种苗的管理。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种苗,必须经自检合格,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的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穗条、苗木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不合格油茶种苗生产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种苗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对使用不合格油茶种苗的造林的单位,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造。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使用者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不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种苗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