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09 11:10  浏览:223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18日
文号:公科质【2001】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刑事技术、道路交通管理、警用通信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安全、警用械具与警服、治安管理等专业。

       第三条 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和补助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部属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业务局(以下简称归口业务局),负责提出本专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负责归口组织本厅(局)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科技局对报送的项目在统一协调和组织专家审查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分配项目补助经费。

       第六条 标委会和归口业务局应根据科技局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及时给主要起草单位(含项目负责人)下达任务通知书和转拨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并督促其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有关省厅科技处对归口报送并立项的项目,有协助科技局和标委会督促起草单位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

       第八条 标委会或归口业务局须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部技术监督情报室进行格式审查。

       第九条 科技局对通过格式审查的标准文本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编号、报批和发布等事项。

       第十条 科技局对超出计划规定时间一年未完成的项目,经核实情况后,原则上予以撤项。

       对按计划完成项目且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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