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实施卫生监督管理是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卫生规范要求,不断加强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卫生法规和标准开展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
集中空调卫生监督管理现行有效的规定主要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
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已废止。
2017年12月,我委公布的《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取消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的规定。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现行集中空调卫生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发现使用已废止管理规定、规范或执行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要第一时间学习掌握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的新制定和修订标准,确保依据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管,坚决杜绝使用已废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承担集中空调卫生检测的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指标、要求开展检测,不得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费用;对不具备风管、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和部件的空调设施,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各地发现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集中空调卫生检测及乱收费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与工作协调,积极鼓励、培育、引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促进相关检验、检测、评价等活动规范开展,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督促落实
各地要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监管依据、卫生检测等方面情况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立行立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空调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发挥12320卫生热线等作用,明确并公布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宣传,营造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氛围,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集中空调卫生管理的责任意识。要认真听取企业意见,积极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要加强与公共场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使集中空调卫生监管更加高效。
我委将适时开展督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