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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0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2-25 10:41  浏览:2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5201号建议的答复
  
  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海南试点电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电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截至2018年底,我国在用电梯保有量已达到628万台,比2017年增长66万台,增长率11.7%。近十年来,我国电梯总数增长近6倍,在电梯总量大幅增长和老旧电梯逐年增加的“双重压力”下,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安全态势。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经我局和银保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落实国办发文要求,推进电梯监管综合改革
  
  201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系统全面部署。在重点任务中,即包括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目前,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推动电梯制造、安装、维保质量和运行水平等全面提升。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改革。我局正积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利用电梯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同时,将电梯责任保险作为“按需维保”试点的必要条件,为按需维保提供事后保障,切实稳妥推进按需维保改革。
  
  (二)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改革。扩大检验检测市场供给,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周期。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在保证电梯检验覆盖率的基础上由市场主体自主委托电梯检测,并将检验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二、推广电梯责任保险,建立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机制
  
  (一)我局和银保监会积极深入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践探索。在广东、宁波、杭州试点基础上,积极推广“一方投保,多方受益”、“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新理念和新模式,鼓励各地结合自身特点,深入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践探索,更好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和第三方管理作用,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同形式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覆盖电梯约130多万台,占全国在用电梯21%。今年,计划实现全国电梯责任保险覆盖30%的目标。
  
  (二)关于在海南试点对电梯实施强制保险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上述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尊重合同自愿,也说明制定强制保险制度需要相关部门在立法方面予以明确。目前各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保险业务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下一步,我局和银保监会将研究完善电梯责任保险有关政策制度,加大电梯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推动完善电梯责任保险示范条款,提高电梯责任保险服务水平,推动电梯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不断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
  
  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电梯安全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日期: 2020-02-25
标签: 电梯 安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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