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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1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2-22 13:31  浏览:196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5617号建议的答复
  
温艳嫦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改为食品销售备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有序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指导各地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启用新证,建设许可信息系统。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公共卫生许可与食品经营许可的整合,圆满完成整合任务。三是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及时跟进各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推进情况。四是印发公告通知,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纸质和电子式样内容和格式规定。五是修改相应规章,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是通过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食品销售风险管理
  
  2016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各地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起草《关于加快推动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督促各地结合食品销售风险特点,从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日常监督检查等动态风险因素,以及区域位置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不同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者要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管,风险等级越高,监督检查频次越高,监督检查力度越大。
  
  三、关于将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
  
  关于您提出将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的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专程调研浙江、天津等省份,当面听取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的意见建议。二是2018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书面调研,多数地区表示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取消食品经营许可,并实行备案管理。三是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为下一步取消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提供依据。四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改备案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以监管促发展,用服务助转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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