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司局
质量监督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1. 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 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有关文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程序环节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证产品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
1. 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 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实地核查组,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5. 总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证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外)。
1. 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5.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监管措施
(一)对以上未经实地核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后置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
(二)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三)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