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
一、主管司局
食品生产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程序环节
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