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主管司局
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六、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四)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五)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