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司局
广告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广告发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推动实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资质方面: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五、材料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二)报纸出版单位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
(三)期刊出版单位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六、程序环节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
七、监管措施
(一)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广电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增强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发布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本地区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加大监测频次,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置。
(三)加大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从严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震慑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传统媒体培训力度,提升守法意识和广告发布法律水平,指导相关媒体依法依规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