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司局
质量监督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现有审批领域,及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明确食品相关产品发证范围。2.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五、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
八、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或咨询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