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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保持一致,结合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行业类别“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鞣制加工(C1931)”。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的要求。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