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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1],要求做好档案工作。核与辐射安全档案是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和决策的具有重要的查阅利用价值。编制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的档案规范,完善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加强核与辐射档案资源建设,实现核与辐射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329号)[2],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2015-43)的制订任务及相关技术性工作。2018年,机构改革后,由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