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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