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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核工业建立初期,当时主要由核设施营运者自行监测, 监测范围局限于核设施周围地区。1964 年我国开始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当时在全国设立了 45 个监测点,监测核试验落下灰的辐射环境影响。随着大气层核试验的停止,这些监测点逐渐消亡。20 世纪 80 年代,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获得了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及其分布的基础国情资料,同时也创建了我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基础。90 年代又组织开展了针对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和我国首批核电厂等重点源的监测,提升了环境保护监督监测的能力。21世纪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组织建设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核设施进行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对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同时,国家和地方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陆续投入了大量辐射环境监测方面的硬件基础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整的国家和地方两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建立了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包括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截至 2018 年底,我国境内共运行有 1410 个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对全国 46 个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其中,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包括 161 个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及 328个γ辐射累积剂量、102 个地表水、344 个饮用水源地水、31 个地下水、48 个海水、34 个海洋生物和 362 个土壤监测点。2019 年,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增加到 1512 个。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局部到全国, 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