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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