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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自贸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类型开发区(投资区、台商投资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工业园等)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市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评价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