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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汇总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监测计划技术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排放定期报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化石燃料和掺烧化石燃料的燃煤、燃油、燃气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