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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进一步规范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受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原环境影响评价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2007)修订工作,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2018—2020 年)。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形成编制组,紧紧围绕《条例》要求,紧密配套《暂行办法》,参考《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与钢铁工业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结合近年来验收监测工作的积累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新形势,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2007)进行修订,使其能够符合环保管理的新要求,以构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根据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意见,将修订后的标准命名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