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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进一步规范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受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原环境影响评价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修订工作,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2018 年-2020 年)。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形成编制组,紧紧围绕《条例》要求,紧密配套《暂行办法》,参考《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与水泥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结合近年验收监测工作的积累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新形势,以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为准则,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进行修订,使其能够符合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以构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意见,将修订后的标准命名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