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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水泥工业建设项目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255执行;水泥原料矿山开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394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