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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82 号,以下简称《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进一步规范电解铝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受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原环境影响评价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修订工作,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管理规范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2018—2020 年)。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山东建筑大学组成标准编制组,紧紧围绕《条例》要求,紧密配套《暂行办法》,参考《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与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结合近年验收监测工作的积累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新形势,以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为准则,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 254—2006)(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意见,将修订后的《规范》命名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