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大小:639.28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提出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