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大小:652.09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