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集中焚烧 规范 公告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