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四、《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
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
六、《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七、《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