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工作计划,为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水平,现就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53号)确定的第二批试点单位(含纳入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管理的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实施单位)。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第一批)尚未提请验收的可一并提交验收申请。鉴于再制造产业逐渐成熟,今后我部将不再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
二、验收内容
经确定的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关键项目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此外,应说明再制造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旧件逆向物流体系、产品销售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验收程序
(一)开展自评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结合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和评估,指导试点单位围绕前述验收内容编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填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完成自评估的试点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组织所属试点单位开展自评估及验收工作,或指导所属试点单位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评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试点单位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咨询机构、行业及再制造专家等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论证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需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再制造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较为完善;具备检测、检验旧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具备再制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良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三)出具验收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汇总本地区试点单位的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简要说明本地区再制造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验收报告、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试点单位自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及其验收意见等材料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复核及公告。我部组织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结果,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期间,酌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抽查。
四、推荐典型
对试点实施效果较好的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为机电产品再制造典型单位,随附相关推荐意见,一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典型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再制造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较强,再制造产品销售、质量保障及旧件回收体系完善,在行业及再制造领域内具有显著示范引领效应、推广潜力较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