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办理销售备案。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起草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22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6253
传真:010-6820622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