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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会同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24 14:02  浏览:18
  日前,教育部会同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重点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责任,细化了学校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突出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特点。

  据了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9月20日由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对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规定》发布至今,已逾15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目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废除了《规定》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和卫生许可等有关规定,并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实际,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

  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征求意见稿》对学校食品安全提出部分特殊要求。一是建立高风险食品清单。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外购集中用餐的,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二是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经营主体。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针对学校设立的食堂,《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还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亚硝酸盐;《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针对外购用餐,《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外购食品集中用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供餐单位,当地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优先选择;应当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做好交接记录,包装不完整或温度不符合储运条件的,不予接收。此外,针对学校举办春游、运动会等各类活动的实际需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并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贮存要求保存。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学校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取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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